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6-28   浏览次数:105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捐赠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的所有捐赠项目,以及基金会认为需要支持、旨在建设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基金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情况。

基金会对捐赠资金提取项目执行费,原则如下:

1、留本捐赠资金不提取项目执行费,非留本捐赠资金按单笔到账金额提取项目执行费;

2、用于学生奖学金、助(励)学金和社会公益项目的捐赠款,不提取项目执行费;

3、单笔到账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下的捐赠款,按到账金额的 2%提取项目执行费;单笔到账金额在 500-1000 万元的捐赠款,按到账金额的 1.5%提取项目执行费;单笔到账金额在 1000 万(含)以上的捐赠款,按到账金额的1%提取项目执行费。外币捐赠按捐赠外币汇出时金额计算

4、特殊捐赠项目的执行费用,按基金会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批示执行。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捐赠项目,是指由国内外捐赠者(单位或个人)向基金会捐赠(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所设立的项目。

第六条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的需要和捐赠者的意愿,明确捐赠金额、方式、用途、时间、管理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设立捐赠项目。

第七条根据捐赠项目性质,主要分为以下类型:

1、基础建设类:捐赠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建筑物(包括局部楼层、会议厅、教室等)及其内部设施设备、道路桥梁、绿化景点等项目;

2、学生培养类:奖学金、助学金、国际交流基金、社会实践和文体基金、学科竞赛基金、实习创业基金等项目;

3、教学学院发展类:教学学院专项基金项目,指定用于资助学院人才培养、师资建设、专业和学科建设、科研等方面的捐赠项目;

4、学校发展类:由学校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方向,支持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项目;

5、其他社会公益类:旨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捐赠项目。

6、地方校友分会建设:地方校友会劝赠到帐的非限定性货币资金的15%用于地方校友分会建设。

7、其他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的项目。

第三章 捐赠项目协议的签订

第八条基金会对捐赠人提出的意向捐赠项目进行审核,在与捐赠人就意向捐赠项目达成一致后,在向基金会进行捐赠登记以后(附件1:《捐赠登记表》),须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附件2:《捐赠协议书模板》)。

1、协议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捐赠用途、捐赠总额、到账时间、捐赠资金用途、管理和使用办法等;

2、所有捐赠协议文本须经基金会审核批准(附件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经济合同审批表),未经基金会审核同意的协议不予认可;

3、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受理事长委托可代表基金会对外签署捐赠协议。

第九条捐赠协议签定后,基金会对捐赠项目协议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章 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十条捐赠项目类型:

1、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学院、科研机构。

2、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由基金会根据基金会宗旨,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的捐赠资金或物资。

第十一条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设立:

1、限定性捐赠项目在完成相关协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签订完毕后,项目联系人须配合基金会项目管理人员完成立项工作,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申请书》(附件4)。

2、受益单位须成立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需提交《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申请书》,否则基金会不予立项。

第十二条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设立:

1、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根据各年度非限定性资助的资金总额和资助重点须在理事会审定的年度预算规模额度内,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基金会秘书处制定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2、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为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所有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申请人(单位)都须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申请书》(附件4),会同电子文本在规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

4、每年年初,由基金会接受项目申报,按照《章程》和当年度资助规划进行筛选,将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提请基金会项目评审会议审议。

5、年度项目评审会议由基金会秘书处组织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入选项目,报理事长审定。理事长认为应当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可以召开专题理事会。

6、基金会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非限定性项目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捐赠项目的具体受益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受益单位)。

第五章捐赠项目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三条捐赠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捐赠项目的实施,捐赠项目负责人负责捐赠项目的具体实施。捐赠项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对项目的完成质量和执行效率承担责任,确保该项目严格按照《申请书》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捐赠项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申请书》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每半年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阶段评估报告》(附件5),并提供项目执行的相关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片、视频等。

第十五条捐赠项目的责任单位在使用捐赠款前,须向基金会提交《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经费支出申请表》(附件6),注明金额和用途(金额和用途应与《申请书》中的项目用途和资金使用预算相符合),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项目责任单位公章。用款申请报告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须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签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须经基金会理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项目责任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计划时,应及时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由基金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项目责任单位因故变更项目负责人时,上交《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书》(附件7)至基金会项目管理部。

第六章捐赠项目的验收

第十八条捐赠项目执行结束后,捐赠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结项报告(附件8),并向基金会和捐赠人反馈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基金会收到项目责任单位报送的结项报告后,对重大项目执行情况须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项目责任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项目实施计划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实施计划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撤销资助。

第二十一条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

1、项目使命已完成;

2、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3、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因故终止执行的捐赠项目,项目责任单位须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七章捐赠项目的信息公开、保密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应及时对捐赠项目信息进行信息公布。各项目责任单位开展项目工作的信息,如已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应当同时抄送基金会,并在基金会网站公布。

第二十四条各项目责任单位应尊重捐赠人与受益人的意愿,捐赠人及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各项目责任单位应进行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应对所有捐赠项目建立项目档案,对项目资料进行管理。

附则

二十六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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